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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邹路24号1号楼14号。经营者:王永武,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经营场所: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东董村。被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村瑞安家具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邹平县好生三叶家具厂、王建民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9098.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673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605.00元,执行费9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69098.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