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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与陈利君、黄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陈利君,黄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509号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石伯公路4号左侧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345455078J。负责人:姜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强,该公司物业副经理。被告:陈利君,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被告:黄娴,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与被告陈利君、黄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利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