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文达、陈悦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达,陈悦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达,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萍,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城晖,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悦康,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与被执行人陈悦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悦康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布控。另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与被执行人陈悦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陈文达发现被执行人陈悦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江丕林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树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