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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虎,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77号原告:王金虎,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枝。原告王金虎与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金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1元,减半收取计107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金虎负担。审 判 长  钦建丽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夏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