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执1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恒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恒庆,郑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2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时伟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学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恒庆,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明凤,女,汉族,1976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2017年1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恒庆和郑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恒庆、郑明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执行人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恒庆、郑明凤名下的银行存款3330707元。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