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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曾强与吴红兴、封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吴红兴,封云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44号原告:曾强,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吴红兴,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封云胜,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原告曾强与被告吴红兴、封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火才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封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