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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乾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4行初10号原告朱某,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乾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栾某。委托代理人陈万哲,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向人民起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原告朱某向被告乾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申请后是否决定查处以及该案查处的结果如何,与原告朱某并未发生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朱某并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规定,乾县国土资源局应就该案查处情况告知原告朱和平知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四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都来审 判 员  王靖莉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