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荣光与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一组、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二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荣光,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一组,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二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73号原告:江荣光,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云,系江荣光的哥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贵,系江荣光姐夫。被告: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一组。负责人:卢业高,职务:组长。被告: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二组。负责人:李玉明,职务:组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荣光与被告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一组、马关县坡脚镇小马固村民委员会龙岭冲二组(以下简称龙岭冲一组、龙岭冲二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荣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荣云、朱天贵,被告龙岭村一组组长卢业高、二组组长李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荣光诉称,二被告毁林地的地段老甲地中的麻栗堡至麻窝地一带,从解放前至今一直是原告所在村集体管理使用。1983年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给原告所在村集体颁发的《山林所有证》四至界限为东至地头丫口;南至山沟沟(与被告村界);西至地甲;北至大坪子。1980年以前为村集体使用,1980年以后村集体将其中的麻窝地分给原告使用。2008年马关县人民政府核权发证时,给原告核发了《林权证》,四至界限为:东至杨宗祥林地;南至小路(即与被告村界);西至江荣光耕地;北至郭兴志、杨宗柳林地。2009年以前原告将其作为柴山使用,2010年镇政府将此地规划为杉木林地,根据政府的安排,原告种植杉木。2013年8月,二被告当上村干部以来,曾两次带领村民越界毁林,镇政府领导和执法人员制止都不听。2014年11月20日,二被告再次带领村民砍伐原告及其他村民栽种的杉木幼树5847株,其中原告3791株。给原告村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3917.92元,被告只赔了18415元,还欠原告及村民254525.92元,其中原告190543.78元,被告只赔偿13000元,还欠164543.7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4543.78元。龙岭冲一组、二组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权属上的法律依据。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损害财产赔偿是基于对损害财产的所有权遭到不法侵害,就不法侵害行为导致权利人产生损失而进行诉请。对于“损害财产”林地的行为,答辩人已将马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告已办理的争议林地权属证书,马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马行初字第6号判决,判决撤销原告持有的马林证字(2008)第2509010192号《林权证》。故林地属于答辩人所有,现原告的《林权证》已被判决撤销,故其诉请赔偿损害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权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2.本案损毁财产已得到赔偿,原告诉请属于重复诉请。因林地争议,之前双方产生的纠纷已移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为配合检察院的工作,息诉宁人,经过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答辩人于2015年10月13日赔偿了答辩人人民币13000元,原告也予以认可。3.原告所诉被损财物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答辩人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便造成了事实上的一定经济损失,不论损失的财物权属归谁,该损失已经马关森林公安局作出马森公(治)鉴通字[2015]3号鉴定意见,确认损失为人民币16150元整,这包括四家的损失,其中原告的损失为13000元。4.答辩人保留对原告侵害林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基于上述事实,不论马关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还是1983年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都确认了本案争议林地属答辩人所有,而原告江荣光仅有的林权证也被撤销,故原告江荣光强行侵占答辩人争议林地栽种那么多年,不但毁害了答辩人的公益林植被,还侵害了答辩人的林地权益,故答辩人有权对其侵权行为追究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查清本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江荣光与龙岭冲一组、龙岭冲二组因地界发生争议,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卢磊高、殷宗武、李玉明、卢业高组织村民对江荣光等人种植在争议地内的杉树及杉树苗进行破坏。经马关森林公安局对毁坏林木现场进行林业技术及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毁坏林木现场面积为23.88亩,毁坏树木树种为杉木,毁坏杉木幼树共计5847株,成熟林木108株,蓄积为11.345立方米,材积为7.8848立方米,毁坏林木价值为16150元,该价值为江荣光等五人被毁坏林木总价值。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调解,四被告上交赔偿款13000元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庭审中江荣光认可已领取四被告的赔偿款13000元。马关森林公安局以殷宗武、卢业高等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建议提起公诉,案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江荣光所持有的争议地《林权证》已经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江荣光以卢磊高、殷宗武、李玉明、卢业高侵犯以财产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卢磊高、殷宗武、李玉明、卢业高赔偿其经济损失71622.3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江荣光的诉讼请求,江荣光对一审判决不服,现该案在上诉阶段。现江荣光以龙岭冲一组、二组给原告村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3917.92元,被告仅赔偿18415元,尚欠原告及村民254525.92元,其中原告190543.78元,被告只赔偿13000元,还欠164543.78元为由,请求判决龙岭冲一组、二组赔偿其经济损失164543.78元。本院认为,通过本案审理,首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位于老甲地中麻栗堡至麻窝地一带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争议土地的权属,马关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6日向江荣光颁发了马林证字(2008)第2509010192号《林权证》,已经被马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所撤销,现争议土地尚处于权属待定状态。本案中,江荣光提起的诉讼是侵权之诉,要求二被告赔偿被砍伐树木的经济损失,但解决侵权问题需要首先解决土地的权属问题。因双方当事人争议地段老甲地中的麻栗堡至麻窝地一带的权属尚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确定双方土地使用范围,即本案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而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然后再解决民事侵权问题。其次,江荣光以卢磊高、殷宗武、李玉明、卢业高等人破坏其杉树,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卢磊高、殷宗武、李玉明、卢业高对其进行赔偿,本院已作出裁判,现江荣光以同一事由起诉龙岭冲一组、二组,系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荣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予以退还原告江荣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亚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