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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广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初88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193号。法定代表人李玉京,���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城北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胡全胜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