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危由明与谢宗明、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由明,谢宗明,官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784号原告:危由明,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谢宗明,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官玉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危由明与被告谢宗明、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危由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危由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凌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