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帮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帮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368号罪犯刘帮洪,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盗窃罪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溪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十万元,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执行。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罚金四十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从严减刑范畴。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帮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庆 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士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