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国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504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国平,女,生于1970年2月25日,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刑事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平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