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广军、黄存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军,黄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广军,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黄存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广军与被执行人黄存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存岳所有的浙G×××××比亚迪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存岳所有的浙G×××××比亚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冬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