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瑞芳、林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芳,林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马瑞芳,女,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马瑞芳与被执行人林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民三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海燕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