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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392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欧木伦路胜利街北。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经理。被告:刘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路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