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汤山、米雄飞与吕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汤山,米雄飞,吕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成都市。经营者刘宁。申请执行人:汤山,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米雄飞,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吕柯,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7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依据立案受理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汤山、米雄飞申请执行吕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24876元及利息,执行费1164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