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宏斌与阿斯哈尔·白斯干、库尔马亚·卡依木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宏斌,阿斯哈尔·白斯干,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吐然·瓦特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申宏斌,男,汉族,1969的12月21日,第四师六十二团锦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新疆霍城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阿斯哈尔·白斯干,男,哈萨克族,1966年5月3日生,霍城县格干沟牧场中心学校教师,住该牧场朝阳街9号。被执行人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女,哈萨克族,1966年9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一团园林三连职工,住。被执行人吐然·瓦特拜,男,哈萨克族,1963年3月17日生,霍城县格干沟牧场牧业村书记,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兵0401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阿斯哈尔·白色干、库尔马亚·卡依木汗、吐然·瓦特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阿斯哈尔·白色干、库尔马亚·卡依木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阿斯哈尔·白色干、库尔马亚·卡依木汗位于霍尔果斯市友谊路时代嘉苑小区10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热合买江·吾甫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