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特8号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零陵区日升大道东侧00154003号”房产及“零陵区日升大道东侧零国用(2011)第003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更所得价款由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其中本金500万元,利息1798000元,罚息359600元,合计71576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元月22日,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二。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约向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支付了伍佰万元的借款。到起诉之日止,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利息的天数为899天。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零陵区日升大道东侧00154003号房产及零国用(2011)第0003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担保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按期归还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佰万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永房他证零陵字第140002**、零他项(2014)字第13号)。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于2015年8月21日向申请人江永县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清偿此款本息,到现在为止,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也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被申请人彩虹(永州)燃气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特别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员 韩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