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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佳县支行与崔增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农村商业银行佳县支行,崔增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农村商业银行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增雄,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世耀,男,汉族,佳县农村商业银行中街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崔增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增宏在陕西农村商业银行佳县支行2710100901109002xxxx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