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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德凤、潘岳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凤,潘岳雷,朱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姚德凤,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委托代理人:俞晓操(系原告丈夫),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潘岳雷,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朱美萍,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德凤与被执行人潘岳雷、朱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德凤以已与被执行人潘岳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潘岳雷、朱美萍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24执1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