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传华、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华,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犇,司元俊,卜国庆,陈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监4号监督机关: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传华,男,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丰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犇,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司元俊,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卜国庆,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干部,住丰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雪峰,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干部,住丰县。申诉人张传华因与被申诉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犇、司元俊、卜国庆、陈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丰顺民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民(行)监(2017)320321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判决书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志军审判员 赵志勇审判员 丁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