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梅与被告许正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许正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36号原告:张春梅,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正柱,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春梅与被告许正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春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张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戴小虎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