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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梅与被告许正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许正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36号原告:张春梅,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正柱,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春梅与被告许正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张春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张春梅负担。审 判 长  戴小虎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