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8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莫淑芬申请执行柳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淑芬,柳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11号之四申请执��人莫淑芬,女,1967年8月22日生。被执行人柳红梅,女,1968年10月11日生。本院受理莫淑芬申请执行柳红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116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红梅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柳红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行政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红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行政路支行账号6228482071313912411内的存款24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