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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与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韦华,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彬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韦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华,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姚健峰,行长。原审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春健。原审被告:���春健,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审被告:韦双红,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审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董事长。原审被告:胡彬相,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韦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建筑支行及原审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春健、韦双红、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彬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韦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启东市博豪贸易有限公司、韦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丽云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