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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车晨莉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晨莉,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11号原告:车晨莉,女,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青岛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华夏富雅东方02幢01单元17层15号房。法定代表人:冯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车晨莉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申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车晨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晨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晨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车晨莉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