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可淼、向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淼,向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淼,男,生于1979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向登峰,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淼与被执行人向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可淼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