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可淼、向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淼,向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张可淼,男,生于1979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向登峰,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宣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可淼与被执行人向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可淼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