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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单立铭,王莉,范大鹏,朱淼淼,鲁接义,何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情缘龙山商业楼****号。被执行人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永进村老岳渡。法定代表人单立铭。被执行人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凤凰路、稽山路交叉口西南侧。法定代表人范大鹏。被执行人单立铭,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王莉,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范大鹏,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朱淼淼,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鲁接义,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何华良,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诉被告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单立铭、王莉、范大鹏、朱淼淼、鲁接义、何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府山支行借款本金1987275.48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需扣除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单立铭、王莉、范大鹏、朱淼淼、鲁接义、何华良对被告绍兴县龙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3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51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绍兴特朋玩具有限公司、单立铭、朱淼淼、何华良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淼淼名下位于涂山花园41幢102室房产(权证号××号),但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23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