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永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85号罪犯冯永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汉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雅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2003年11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8月2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2013年、2015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假释。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冯永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冯永强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假释审核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等证据证实。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冯永强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冯永强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法定假释条件,综合罪犯冯永强在服刑中的一贯表现,原判刑罚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冯永强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永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