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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长明与刘月海、李亚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明,刘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380号申请人周长明。被执行人刘月海。被执人李亚梅。本院在执行周长明与刘月海、李亚梅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周长明申请强制执行内容为:支付房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其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刘月海之父刘正华代刘月海、李亚梅立即支付申请人20000元。并解除李亚梅帐户的冻结。(2)余款由刘月海、李亚梅对其房屋进行贷款,在贷款发放后优先支付给申请人周长明。(3)暂不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款20000元已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