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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宫诚、张迪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宫诚,张迪,张金生,刘桂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87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87985575。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宫诚。被申请人:张迪。被申请人:张金生。被申请人:刘桂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宫诚、张迪、张金生、刘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宫诚、张迪、张金生、刘桂萍名下银行存款1156743.1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宫诚、张迪、张金生、刘桂萍名下银行存款1156743.1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