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水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4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被告:陈水根,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陈水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陈某某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因上诉人陈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钊作俊审判员 黄学里审判员 王晓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