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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轩照强与轩家安、轩家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照强,轩家安,轩家启,轩继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70号原告:轩照强,男,汉族,1949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轩家安,男,汉族,1950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轩家启,男,汉族,1957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轩继民(曾用名轩记民),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轩照强与被告轩家安、轩家启、轩继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轩照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照强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轩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轩照强负担。审判员  李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