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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喜印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印,齐齐哈尔兴瑞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印,男,1952年0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拜泉县长春镇胜利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722639,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于洪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印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兴瑞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