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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60号原告:陈某,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