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660号原告:陈某,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