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莎、唐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莎,唐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495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莎,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唐莉,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莎、唐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