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全、李玮龙等与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李玮龙,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360号之一原告:韩全,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李玮龙,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A6-20号。法定代表人:苏成明,董事长。被告:苏成明,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程月红,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被告苏成明之妻。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美玲,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声从,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华志毅,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汪长玲,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被告华志毅之妻。被告: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印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志毅,经理。被告:夏晓源,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李健,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被告夏晓源之妻。原告韩全、李玮龙与被告安庆市苏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成明、程月红、吴声从、华志毅、汪长玲、安庆市思琪服装有限公司、夏晓源、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中止审理,现因本案中止诉讼的理由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江昌华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