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贵岐、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岐,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42号申请人张贵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山东省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贵岐与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返还泵车一辆,其他部分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