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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92号原告:杜某1,男,193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杜某2,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曹喜玲(被告之妻),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