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92号原告:杜某1,男,193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杜某2,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曹喜玲(被告之妻),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杜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