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东海、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海,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13号申请人:张东海,男,195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王胜利,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张东海与被申请人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东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王胜利名下的豫B×××××小轿车一辆。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20000元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胜利名下的豫B×××××小轿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