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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财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风江与胡波、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风江,胡波,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胡文兵,葛光双,葛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财保652号申请人:徐风江。被申请人:胡波。被申请人: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20334195,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办教场村。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被申请人:胡文兵。被申请人:葛光双。被申请人:葛光文。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86575384571-1,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81号。负责人:西光军。申请人徐风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波、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胡文兵、葛光双、葛光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波、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胡文兵、葛光双、葛光文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徐风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