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艾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艾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24号申请人:曹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申请人:艾某某,男,1974年3月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被申请人艾某某之妻。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艾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某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洲县二道街北41号食品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2号,产权证号为子房权证双湖峪字第000032**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被申请人艾某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洲县二道街北41号食品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2号,产权证号为子房权证双湖峪字第000032**号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艾某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子洲县二道街北41号食品公司综合住宅楼门市2号,产权证号为子房权证双湖峪字第000032**号的房屋。期限为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