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公司与上海健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健燃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89号原告:上海健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健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春,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戴文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昌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上海健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丽& # xB;人民陪审员 张 朝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