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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德耐尔压缩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耐尔压缩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540号原告:上海德耐尔压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宝胜路18号5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余浪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青,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亮,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上海德耐尔压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耐尔公司)与济南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耐尔压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