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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民初990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诉讼委托代理人:XX维,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5年9月被告以装修自己家宾馆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借款的同时承诺1-2个月还清借款70000元,但是到了2016年9月被告偿还了借款10000元,余款6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出具解调后于2016年11月7日偿还了5000元,2016年11月25日偿还了3000元,2016年12月20日偿还了1500元,又偿还了500元共计偿还了20000元,现仍欠原告50000元未能偿还。原告又多次索要,被告始终不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主张权利,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对欠款事实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