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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利彬、尹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利彬,尹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财保27号申请人:沈利彬,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尹军,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沈利彬与被申请人尹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利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军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物。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