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航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40号罪犯罗航,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温江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航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上诉,2006年1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成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罗航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航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航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航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世玉审判员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