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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康、周群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康,周群贺,王炳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徐康,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群贺,男,1975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炳灿,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徐康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1民特292号裁定书,本院立案后,己依法向被执行人周群贺、王炳灿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炳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炳灿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K×××××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洪薛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