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广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783号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男,5月25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广杰,女,2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