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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冬亮、江珊珊等与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冬亮,江珊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540号原告洪冬亮,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江珊珊,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朱卫江、陶亚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86号。法定代表人欧韶,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冬亮、江珊珊诉被告杭州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冬亮、江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洪冬亮、江珊珊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一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