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开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明,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男,1948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云龙,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开明与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门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开明于2017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971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1.4971万元未能执行。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目前已不实际经营,亦无实际经营场所,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阳坡元村×号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通过启信宝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动力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开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豪 关注公众号“”